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jù)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印發(fā)的《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中法委發(fā)〔2020〕5號)、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印發(fā)的《山西省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晉法治字〔2021〕2號)和中共運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印發(fā)的《運城市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運法治字〔2021〕1號)要求,現(xiàn)將運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外,市本級只保留一個行政復議機關,由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市人民政府部門不再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此前,市人民政府部門已經(jīng)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以及申請人已經(jīng)向市人民政府部門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該部門繼續(xù)辦理。原由市政府部門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引發(fā)的行政訴訟案件、信訪事項等,仍由該部門辦理。
二、市人民政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包括: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市人民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gòu)、下一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quán)的組織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
三、市司法局作為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gòu),負責依法辦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事項,并依法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出具行政復議文書。根據(jù)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提級管轄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案件。
四、市人民政府部門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引導行政復議申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gòu)提出申請,或者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nèi),轉(zhuǎn)送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gòu),并告知行政復議申請人。
五、各級行政機關應當規(guī)范制作法律文書,在作出可能影響當事人權(quán)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時,應當按照本通告的管轄規(guī)定,準確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途徑。
六、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要加強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宣傳,使人民群眾廣泛知悉改革變化,方便人民群眾找準行政復議機關,通過行政復議途徑依法化解行政爭議。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修訂后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八、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事項咨詢接待地址:運城市司法局(鹽湖區(qū)河東東街266號),咨詢電話:0359-2660994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事項咨詢接待地址及電話,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gòu)公布。
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處
2021年9月26日